煤矿职业病防治新规征求意见 -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职业病防治新规征求意见

日期:2014/05/22 11:01浏览:

    日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从总则、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十二个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

   严禁"迟""漏""谎""瞒"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同时,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规定》明确指出,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同时"保驾护航

  《规定》明确,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管理,即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对于煤矿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煤矿企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煤矿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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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基本情况

  在煤矿企业中,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震动、不良气象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其中,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可产生于煤炭生产的全过程,如岩尘、煤尘、水泥尘和混合性粉尘等。可引起矽肺病、煤工尘肺病和水泥尘肺病。

  在矿井的空气中,由于多种原因可存在一氧化碳、二化硫、二氧化氮、硫化氢、氨和氮气、二氧化碳、沼气(瓦斯)、氢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其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5%时可引起缺氧现象;达到10%时,可使人窒息而死。氮氧化合物可对肺部组织产生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肺水肿等。硫化氢急性中毒时,可引起肺水肿和中毒性脑病。

  煤矿生产性噪声和震动主要来源于机械化生产。其危害大小主要取决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和使用工具。噪声可引起噪声聋,震动可引起局部震动疾病等职业危害。

  矿井内气象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这对工人的健康有很大影响。

  在放射性物质方面,矿井下的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工人健康有一定影响。

  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等也是煤矿井下作业的特点,这些容易造成职工腰腿痛和各种外伤等。

  据有关统计资料,到2009年底,我国共有尘肺病累计649129人(已死亡175951人)。其中,煤矿工人尘肺病297009例,占全国尘肺病人综述的42%。每年大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我国煤矿工人其他职业病的患病率也相当高。职业病已经成为我国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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